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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8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27        作者:       审核:        编辑:程明        来源:         点击:

粤理工教务〔2017〕26号



关于印发《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请遵照执行。


           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

2017年8月6日



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壹定发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壹定发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壹定发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在壹定发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壹定发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向院(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壹定发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壹定发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各院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信息复查。复查合格,经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壹定发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具体按照《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各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壹定发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条 各院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区别情况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制为2至3年,具体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其在校学习时间不变。

学生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服役时间不记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因病、因故等经壹定发批准休学的时间不记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因创业原因需休学的,经审批可延长最长学习年限至6年。此类学生可申请采用边工边读的学习形式获取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壹定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除特殊规定的课程外,记录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壹定发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壹定发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壹定发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课程选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 课程免修免考

政治理论课不得免修免考。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院(系)和课程归属部门认定,准予免修免考,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残疾或因严重疾病后遗症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学生所在院系和课程归属部门认定,准予免修免考,并报教务处备案。军训课由医生开具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课目的训练,不得要求免修。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要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在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或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必须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具体按《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按照《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不得要求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同层次的专业间申请转换:

(一)学生因身体疾病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和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在学期间参军退役后,根据政策可选择适合专业复学;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其他适合转专业需要的情况。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自主招生类学生(含现代学徒制)、三二分段生、国防生、艺术类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五年一贯制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新生入学报到期间;

(五)进入大学三年级学习阶段;

(六)通过合作办学招生的学生;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具体按《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壹定发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壹定发、拟转入壹定发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三年级后;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壹定发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壹定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按学考成绩录取的学生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六)拟转入壹定发与转出壹定发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具体按《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壹定发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壹定发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从事创业活动需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2年(因从事创业活动累计不超过3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确因病需休学一个学期且复学后希望跟随原班就读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仍按休学1年处理:

(一)学期初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须制订休学期间的课程自学、补习计划,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在学期末参加不少于三分之一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一条 在校生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壹定发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出国留学、参加工作、学生参加壹定发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壹定发批准,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1年为期。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当办理相关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壹定发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壹定发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壹定发可予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一学期里仍有四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自入学以来累计有七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壹定发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壹定发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壹定发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壹定发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壹定发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交书面材料,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由壹定发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生所在院系将退学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壹定发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壹定发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壹定发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壹定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由教务处在相关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报分管校长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 退学学生,应当按壹定发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壹定发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需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教务处注销其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壹定发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壹定发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壹定发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壹定发毕业要求的,壹定发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壹定发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补考不合格课程,或考取相关证书,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许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壹定发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壹定发进行审查,如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生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具体按《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三十二条 壹定发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具体按《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壹定发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壹定发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壹定发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壹定发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壹定发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按《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毕业证书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86edf壹定发手机官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粤理工教务〔2016〕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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